在上周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針對前期涉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基金公司的專項核查與監管處理工作。根據去年12月份的專項整治核查結果,證監會擬對華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公司依法采取責令限期整改(三至六個月不等)且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公募基金產品注冊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相關責任高管人員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中郵等6家基金公司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毫無疑問,監管部門對相關基金公司的處罰非常引人注目。如此前基金經理出現“老鼠倉”,除了博時基金公司因馬樂案被監管部門責令整改,暫停受理其所有新產品、新業務申請6個月外,未有其它基金公司因之受到任何處罰,而此次則開創了“先例”。又如,監管部門核查的涉案基金公司只有15家,竟然有11家因存在問題而被證監會采取監管措施,實際上從側面說明了基金公司內部問題的嚴重程度。
“老鼠倉”案件頻發已成為公募基金行業的一大“風景”。自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唐建東窗事發以來,被曝光的基金“老鼠倉”越來越多?;稹袄鲜髠}”不僅嚴重損害到持有人的利益,擾亂市場正常的秩序,也造就了市場新的不公平。然而,對于基金“老鼠倉”,基金公司一般都將其界定為“個人問題”,與基金公司沒有任何的關系。而以往監管部門也常常是睜只眼閉只眼,既不對相關基金公司采取措施,也不對市場的質疑進行回應。證監會此次對發生“老鼠倉”的基金公司動真格,其背后的意義顯然不言而喻。
通過核查,證監會發現部分基金公司在未公開信息管理、投研人員權限管理、信息系統與通訊設備管理以及基金經理選聘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內控缺失與管理失責,實際上暴露出基金公司在公司治理、風險防范上的短板。相對于80多家基金公司而言,由于被核查的基金公司數量有限,或許還存在眾多沒有被發現的問題,這就要求證監會進一步強化基金行業的監管。
我們應該為證監會啟動專項核查以及對相關基金公司與人員進行處罰點個贊,但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基金“老鼠倉”現象的頻頻發生。筆者以為,除了建立“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相關基金公司同樣理應為之買單。在如何防范基金“老鼠倉”問題上,個人有如下建議。
其一,檢查日?;?。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核查或突然襲擊式的檢查。此次專項核查導致基金行業眾多問題的曝光,實際上也說明了專項核查的重要性。像景順長城的涂強、長城基金公司的韓剛、劉海等“老鼠倉”,都是監管部門在2009年的一次突然檢查中發現的。檢查的日?;?,一方面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另一方面也會給基金公司形成一定的壓力,能促進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控機制,有利于防范風險。
其二,懲罰嚴厲化。華夏等五家基金公司受到暫停3~6個月新產品注冊的監管措施,意味著在此期間其新產品無法發行,在當前的牛市背景下,其因之付出的代價并不小。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違規的成本仍然太低。對于因基金公司內控等方面的原因導致的“老鼠倉”現象,暫停其新產品注冊時間至少應在一年以上,基金公司相關高管人員也應認定為不當人選,如此才會形成真正的威懾力。
其三,索賠制度化?!袄鲜髠}”基金經理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目前基金“老鼠倉”事發,往往通過沒收、罰款等為國庫增加了收入,但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卻不得不咽下苦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與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一樣,建議最高法出臺內幕交易、“老鼠倉”、操縱股價等方面的司法解釋,以便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維權的通道。此外,基于A股市場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規違法行為頻頻發生的現實,建議監管部門早日推出市場呼吁已久的集團訴訟制度。集團訴訟制度在讓違規者付出慘重代價的同時,也能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其具有震懾違規者,警示后來者,保護投資者等多方面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