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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韻:“公了”還是“私了”?——應對美國“301調查”的思考與建議
    說天下
    2017年08月21日

    時隔7年,美國再次對我揮起“301調查”大棒。針對美國的這一動作,要在深刻認識“301條款”本質的基礎上,結合典型歷史案例的考察,來尋求其破解之道。

    一、美國“301條款”的基本屬性

    (一)是體現美國經濟強權的“霸王條款”。1974年起,“301條款”開始成為美國貿易法中的一部分,并歷經修訂和加強。作為美國的國內法,其效力本應只限于美國國內,卻被當成了國際法來執行,毫無疑問是違反國際法準則的。究其原因,“霸王條款”來自于霸權本身,“二戰”以后美國一直是世界經濟頭號強國,加之其強大的政治、軍事地位,相較于其任何貿易伙伴都具有壓倒性的優勢,從而得以隨心所欲地在國際社會推行強權。

    (二)是針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后門”。包括世貿組織(WTO)在內的國際貿易規則體系,基本是在美國的主導下構建起來的,體現了美國的利益與意志。但美國對其主導構建的體系卻仍然不放心,為全面保護美國貿易利益留了一手,仍然制定了其作為單邊貿易救濟工具的“301條款”。即使是在1995年WTO成立,在已經有了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這樣較為完善的多邊貿易救濟機制,也規定了明確的貿易報復制度的情況下,美國仍然沒有放棄“301條款”的運用。如果說自由貿易是WTO所追求的終極目標的話,則以公平貿易為名的“301條款”則是與其逆向而行的,是美國為自己留的一道“后門”。

    (三)是美國貿易談判的“核武器”?!?01條款”直接賦予了美國總統和貿易代表自由采取談判、調查、監督和報復等廣泛活動的權力,相當于授予了其“尚方寶劍”,避免了美國府會決策程序拖沓冗長、效率低下的痼疾?!?01 條款”具有濃烈的進攻色彩,啟動條件低、適用范圍廣、貿易制裁力度大,對其他國家構成了強大的威懾,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可視為美國貿易談判中用以訛詐和最終攤牌的“核武器”。

    二、應對美國“301調查”的典型案例

    (一)日美汽車貿易案

    美國長期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車生產國,但到了1980年代卻被日本超越。1990年代,美國對日貿易逆差中的絕大部分由汽車及其零部件構成,1991年日本向美國出口了230萬輛汽車,而同期美國出口日本的汽車總量為3.2萬輛,其中超過一半還是在美日資生產商返銷日本的產品。在此背景下,美國1994年啟動了對日本“301條款”的調查,并一度裁定要對從日本進口的豐田、本田、日產、馬自達和三菱等五家汽車生產商的轎車征收100%的懲罰性高額關稅,涉案總值達到59億美元。

    在美國咄咄逼人的進攻態勢下,日本在此案前后與美國進行了長期的周旋,對日本避實就虛的談判風格美國曾頭疼不已。日本提出,美國的訴求有違市場經濟的根本原則,政府無法直接介入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作為妥協,日本表示其汽車公司將努力擴大在海外地區生產的規模,并承諾要逐步提高對生產與銷售所在地的汽車零部件的采購規模;此外,日本的汽車銷售網點還將逐步擴大銷售其他公司生產的汽車。經過兩輪激烈的磋商,雙方達成了兩國間關于解決汽車貿易問題的框架協議,美國放棄了對日本實施制裁的計劃。對于這樣的結果,日本政府方面還是比較滿意的。

    (二)歐盟向世貿組織訴美國案

    1993年,美國與歐盟爆發了“香蕉貿易戰”。當年, 歐盟開始建立統一的內部市場, 實行新的香蕉進口配額制。美國認為, 歐盟的政策有利于與歐盟成員國關系密切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香蕉生產國, 而損害了在拉美地區經營香蕉種植園的美國跨國公司的利益。因此, 美國向世貿組織起訴歐盟的規定違法。

    作為一種較量手段,歐盟于1998 年11月在WTO內反戈一擊起訴美國,要求就“301 條款”的合法性進行裁定。1999年1月專家組成立,17 個WTO成員方作為第三方參加了案件的審理。1999年12月專家組作出報告,從報告的結論看,美國在該案裁決中可謂是“贏了面子,輸了里子”。專家組的報告表面上承認了“301條款”符合WTO所規定的成員國義務;但與此同時,該報告規避了從“301條款”的內容本身上判斷是否違背 WTO 規則,而是以美國的一份政府行政聲明所做出的承諾和保證為基礎,裁決基于該聲明所給予的正當性,“301條款”才沒有違背WTO 規則。這意味著,該判決給“301條款”加了一個“緊箍咒”,即美國政府承諾了只有在獲得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授權后,才能實施“301條款”中所規定的貿易報復措施。

    這一裁決強調了美國只能在維護WTO規則以及國際義務的情況下才能對其他WTO成員國適用該法律,可以說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歐盟的目標,再加上“香蕉貿易戰”美國退讓,所以歐盟沒有再就該專家組報告提起上訴請求。而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自此之后,美國再沒有對歐盟動用過“301調查”。

    (三)中美清潔能源案

    2010 年9月,美國對中國綠色技術領域的補貼政策與實踐做法展開了“301調查”。美方為此做了充分的準備,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向政府提交了長達5800多頁的申請書,其中對外公開200多頁,對中國的能源政策進行了五個方面的指控,發動了一百多名國會議員聯合施壓。2010年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啟動對華清潔能源政策措施的“301調查”,并決定在最晚不超過90天的時間內向中國政府提出世貿組織項下的磋商請求,從而通過這一技術性的處理實現了單邊程序與多邊貿易救濟程序的對接。

    我國采取了積極的應對措施,2010年11月15日,中國政府、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華全國工商聯合會新能源商會以及中國光伏產業聯盟分別向美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評論意見,駁斥美申請書中的不實指控。

    2010年12月22日,美國宣布該調查的最終決定,稱中國《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補貼內容涉嫌違反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的禁止性補貼,并提起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項下磋商請求。我國與美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項下的磋商中達成合意,同意修改《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涉嫌禁止性補貼的內容,美國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美國“301條款”并非必然會被作為報復手段使用,更多時候被當成了一種威懾工具。各國在應對美國“301調查”中,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了并不一致的談判與斗爭策略,其成敗得失值得認真總結。

    三、相關啟示與建議

    (一)聯合其他國家對美國開展“群斗”?!?01 條款”從產生時起就被各國所詬病,即使在美國國內,對“301條款”的反對也不絕于耳。歐盟在WTO起訴美國并沒有徹底解決該條款的合法性問題。如果說,美國制定“301條款”時依據的是其強大的綜合實力的話,那么現在隨著美國地位的衰落,其相對于其他國家的不對稱優勢已經減弱,尤其是特朗普系列政策使美國的道義形象大降,其原有伙伴對美國離心離德,從而為廢除美國不公平貿易條款提供了難得的時機。我國可以繼續以構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名義,聯合其他的貿易伙伴,采取集體行動,在WTO解決機制等多種平臺施加壓力,合力確保美國不能妄動,乃至最終廢除“301條款”。

    (二)制定切實有效的“單挑”策略。要直面美國的挑戰,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開展對美經貿談判,勇于斗爭,巧妙周旋。在斗而不破的原則下,不必追求速戰速決,相反可以開辟多個戰場,從而增添經貿談判的砝碼。從最近數十來年中美兩國的貿易摩擦情況來看,在中國的威脅措施不夠強硬的情況下,美國會更容易采取冒險舉措。所以,為了增加威脅的可信度,中國的反制措施有必要在強度上進行提升,在時限上予以拉長,這樣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三)進一步提高我國開放型經濟的水平。更高水平的開放才能更好地提升自身經濟實力和競爭能力。為此我國要堅定不移地實行開放戰略,推動我國從開放型經濟大國向開放型經濟強國轉變。應在繼續發揮現有優勢的同時,注重打造綜合成本競爭優勢。應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提高政府效率。應繼續完善產業配套環境,改進基礎設施,降低稅費。應繼續對自主創新進行鼓勵和扶持,持續加強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應不斷提高制度質量和法治化水平,為開放型經濟拓展新空間。

    (何韻 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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