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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望:包容性監管催生金融科技新動能
    楊望
    2019年02月21日

    導讀

    金融科技是把雙刃劍,實現金融科技的風險緩釋和創新激勵協調共進是我國監管部門面臨的迫切問題。面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和自身監管問題,我國需借鑒英國監管創新,從被動監管到主動引導,探索出一套既具彈性又有規范的監管模式,打造創新和安全平衡的包容性監管環境。

    正文

    高效監管背景下的金融科技創新

    金融科技簡單來說就是科技與金融的融合與創新。依托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云計算等一系列新興科技,金融科技在快速發展中,不斷更新突破原有金融業務模式、產品服務和應用流程,被廣泛應用于財富管理、融資借貸、支付清算、銀行保險等金融領域。在豐富金融業態,推動金融產品的專業性和多樣性的同時,金融科技不斷打破原有金融監管體制的穩定生態,使得金融風險呈現出兩大特征。一是風險范圍擴大。隨著創新深化,科技與金融基礎設施之間的融合加深,金融逐漸呈現出跨界化,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復雜性增加,風險波動范圍和傳導速度升級,極易形成市場共振,誘發整個市場系統性風險。二是風險隱蔽性增強。隨著區塊鏈等技術的應用,金融日益呈現出去中心化以及自伺服等特征,金融創新產品經過過度包裝,風險被掩蓋,很難識別和度量。

    金融科技是把雙刃劍。對其監管,關鍵是尋求風險緩釋和創新激勵的平衡點,張弛有度。既不能放任自流,導致行業野蠻生長,也不能監管過度,束縛金融創新活力。高效的監管是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給予企業創新空間,實現監管機構和創新主體良性互動,建立適合新事物內在發展規律的監管模式,實現包容性監管。

    包容性監管大致上包含了三種理念。一是適度監管。金融科技監管不可避免存在著金融效率和監管安全之間的矛盾。適度監管針對金融科技發展內在規律和屬性,給予企業一定的創新空間,實現創新激勵和風險防范的協同發展。二是柔性監管。在柔性監管中,監管部門充當指導員的職責,通過適當放松監管和權力收縮,加強與企業的信息交流和要素互動,促使監管對象增強合規意識和對政策的理解,自發地在創新發展中注重風險預防和化解。三是差異化監管。差異性監管強調金融環境、金融參與主體的多元性,注重要素的關聯互動,并充分考慮信息約束和資源差異,在監管目標、準入壁壘、監管激勵措施等監管模式上采取差異化管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強監管周期下的金融科技發展

    隨著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技術和金融深度融合發展,我國金融科技正在邁入3.0 階段。我國依托技術優勢和政策鼓勵,在金融科技領域高速發展,大有彎道超車之勢。根據艾瑞咨詢的預測,2020 年金融科技營收規模將達到19704.9 億元,仍舊能保持住37.2% 的高速增長態勢。

    面對金融科技驚人的發展態勢和傳統金融生態的顛覆性創新,風險威脅隨之增加,我國監管部門加強了監管力度。2017 年9 月,央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公告,正式叫停包括I C O 在內的“代幣發行融資”,更說明了我國監管部門對于金融科技領域監管的重視。由于金融科技特殊屬性和我國特殊監管機制,我國金融科技監管尚存兩大優化之處。

    金融科技發展過快,監管政策須同步跟進。金融科技的發展,突破了傳統的金融業務框架,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監管模式的適用范圍和理念。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尚未同步跟上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在某些領域呈現一定的滯后。在此情況下,許多業務以傳統金融機構和業務模式為對象設置準入條件,監管要求繁多,限制了創新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進入市場。傳統金融機構在創新時也是畏首畏尾,不敢越雷池一步。金融機構由于沒有一定的容錯試錯的施展空間,無法快速搶占市場實現自我革新。另一方面,監管體制的預見性尚待提高,監管機構不能及時介入到金融科技業務模式并進行相關合規性輔導。監管政策在金融風險暴露后才逐漸更新完善,往往會陷入“被動監管”局面,易誘發金融風險。

    金融科技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須逐步優化。我國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在明確的監管領域和行業范圍,可以做到各部門各司其職,有效管控。但是金融科技混業經營特征,使得業務范圍逐漸滲透到傳統金融的各領域,智能投顧、區塊鏈等細分領域也難以找到特定監管主體,難免出現監管重疊或者缺位的情況。目前我國許多金融科技公司,如螞蟻金服、京東、百度金融等互聯網巨頭已將自己的服務擴散到各細分領域,提供綜合性服務,無疑對我國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構成了挑戰。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須逐步優化,適應金融科技的混業經營。

    一個持續健康的金融科技行業秩序,需要在創新發展和有效監管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做到監管張弛有度,既有效監控潛在風險,又為企業創新提供適當施展空間。我國以往的監管模式和路徑在應對金融科技發展過程中略顯僵化。

    我國金融科技監管的幾點思考

    一是保證監管包容性,設立適當容錯空間。借鑒英國金融沙盒的監管思維,平衡好風險防范和金融創新的關系。針對現有監管框架內尚在觀察的金融產品、服務或機構,在限定條件下,按照適度簡化的程序,利用真實或模擬的市場環境展開測試。通過提供適當的容錯、試錯空間,加強監管當局與金融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提早介入了解金融科技業務模式并進行相應政策合規輔導,幫助市場主體全面了解監管規定,避免在合規上“走彎路”。同時做好風險防控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法治原則下實現“風險容錯”,實現在監管中創新、在創新中監管,實現監管與創新協同高效發展。下一步,我國監管機構應密切跟蹤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監管沙盒機制等方面的實踐經驗,不斷完善我國試點機制。

    二是提高監管靈活性,保持監管動態可控。建立內部機制,對金融科技保持持續的監管分析和風險評估,跟隨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動態升級監管體系。要建立起監管者、金融科技和監管科技初創企業之間的良性互動和信息交流,充分發揮監管當局指導員的作用,落實柔性監管。提高監管機構對金融科技模式創新和風險把控,在交流中積累監管經驗,在風險可控情況下靈活調整現有監管框架,探索監管邊界,減少監管執行的博弈成本。同時在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可信賴、可持續、可執行的監管協議與合規性的評估機制,建立金融穩定發展和金融生態良性循環。

    三是提高監管靈活性,保持監管動態可控。一方面,監管機構要加強專業資源的配置,密切跟蹤研究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傳統金融業務模式和流程的重塑,加強與初創企業的溝通交流和輔導,做好監管準備。另一方面,監管者需要快速更新知識結構,借助于云平臺、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提高監管效率,實現監管體系的智能化和自動化,提升跨市場、跨行業交叉風險的識別、防范和化解能力。

    四是增強監管協調性,打造長效監管機制。針對金融科技呈現出的金融業務多樣、主體多元、風險交叉、高度關聯的特征,監管部門要著眼于金融安全的大局,加強頂層設計,明確各部門監管邊界和業務職責,對相同或相似業務采取統一的監管標準,減少監管主體的沖突,避免監管重疊或空白,打造出一套有針對性、一致性、高效的監管體系。同時推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實現監管部門信息全方位共享,增強監管的協調性和聯動性,加強部門的相互合作,建立起相互促進、溝通有效、非對抗性的監管格局。

    楊望 瀚德金融科技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科技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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