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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賓語:開除超生民警夫妻缺乏清晰的授權來源
    賓語
    2019年11月11日

    連日來,一名從警20年6次立功的基層民警,因為超生被開除的事,在網上炒得沸沸揚揚。

    廣東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薛銳權稱,2018年之前,他與云浮市第一小學教師謝某玲夫妻兩人育有一兒一女。去年6月妻子意外懷孕,打電話向當地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咨詢,被告知可以將孩子生下來,不影響兩個人的工作。單位領導知道后,要求薛銳權帶妻子到醫院墮胎或辭職,薛銳權沒有同意。去年底,薛銳權被云浮市公安局辭退。今年春上,第三個孩子出生后,還在哺乳期內的謝某玲被云浮市云城區教育局開除。

    11月7日夜里,云浮市公安局就薛銳權“超生三胎被辭退”一事發布情況通報。按照通報,薛某權與兩任妻子共生育有四個孩子:2006年,與前任妻子政策內生育一女孩;6年后與現任妻子再婚,政策內生育一男孩;第二次離婚又復婚后,2016年9月與現任妻子政策內生育一女孩;2019年1月與現任妻子婚內違反政策生育一女孩。

    對于這個通報,筆者有以下幾點疑問:

    首先,按照通報中“薛某權婚育情況”的說法,雖說薛某權與兩任妻子共同生育了四個孩子,并且與現任妻子謝某玲再婚7個月生育二孩,與謝某玲離婚再復婚4個月生育三孩,前三孩還是三次婚姻所生,二、三孩均有“先上車后買票”之嫌,但算來算去,也只有最后一個孩子是超生的,只能算是超生一胎,而非通報開頭說的薛某權超生“三胎”被辭退。

    其次,超生這一胎生于2019年1月,薛某權被辭退的時間是2018年12月29日,辭退時“政策外生育四孩”的違法后果尚未發生。

    再者,原《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確實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但這一規定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的“2018年修正本”中,已經修改?,F行條例中,關于超生應當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條款已經刪除。換句話說,現在執行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已經找不到“超生應當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條款。單位即便是想開除他們,也于法無據。

    既然于法無據,對薛銳權和妻子謝某玲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能按條例規定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他們有權決定生或是不生,這是他們的私權利。

    對他們所在的單位來說,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不能把權力部門化、權力私有化,在權力的運用缺乏清晰的授權來源時,不可任性而為。

    早在2017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發出書面研究意見,要求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關于“超生即辭退”等控制措施和處理規定作出修改。經督促,各地均已完成相關法規修改工作。

    對“超生即辭退”進行修改,并非一地之策,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是影響老百姓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權利的良法善策。不是一紙文件、一拍腦袋就可以決定得了的。

    當然,對于超生者來說,也并非想怎么生就怎么生。

    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就是有著清晰的授權來源的:按照計生條例規定,除了要對超生的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即使有著清晰的授權來源,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事,貌似也輪不到薛銳權和謝某玲的單位插手,而是計生部門該操的心。

    至于說薛銳權從警20年立過多少次功,曾被選派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擔任駐校教官,為外籍學員授課等等這些輝煌往事,與他的超生之間沒有什么邏輯關系。

    畢竟,立功獎牌不是違反政策的擋箭牌。(文/賓語)

    多家重點新聞網站特約評論員、專家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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