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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凡:“國際索賠”靠譜嗎?
    說天下
    2020年04月23日

    近段時間以來,國內自媒體充斥著一些國家的組織和個人就新型冠狀病毒的全球蔓延向中國“索賠”的消息,忽而國內訴訟,忽而“國際法庭”,甚至出現了“庚子賠款”之類聳人聽聞的字眼,讓人毛骨悚然之余又不禁錯愕:事情果真如此嗎?

    是,也不是。說是,是因為“索賠”確有其事;說不是,則是因為這些自媒體對“索賠”的內容、動機和效果存在相當普遍的誤讀、誤解和誤判,夸大了事態的嚴重性,生生營造出一派兵臨城下的緊張氣氛。

    目前國際上對中國的“索賠”主張和所求不一而足,但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在外國法院對中國政府提起訴訟。例如,美國佛羅里達州博爾曼律師事務所代表佛羅里達州居民,就新冠病毒疫情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南部地區法院對中國提起集體訴訟,指控中國未能有效遏制新冠病毒傳播,使其擴散至全球,成為代價高昂的全球性大流行病,引發人員傷亡和其他損害。

    二是要求本國政府對中國施壓、索賠。例如,美國印第安納州共和黨籍眾議員吉姆·班克斯在接受美國??怂闺娨暸_采訪時稱,要讓中國支付新冠病毒給美國造成的負擔和成本,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迫使中國免除美國的大部分債務;澳大利亞國會議員、貿易投資委員會主席喬治·克里斯滕森提議,收回中國公司在澳大利亞擁有的土地,作為中國“傳播”新冠病毒的賠償。

    三是向相關國際機構提出“追責”和“索賠”訴求。例如,印度非政府組織“國際法學家理事會”和“全印律師協會”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起申訴,要求中國“賠償國際社會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損失”;美國律師拉里·克萊曼向國際刑事法院提交材料,指控新冠病毒是中國“故意開發的致命生物武器”,中國政府和軍隊“未能防止武漢病毒研究所的人員傳染這一生物武器,將該病毒帶進周邊社區,并擴散到美國”,犯下“危害人類罪”,并請求國際刑事法院對此展開調查。

    下面我們先從程序角度,看看這些主張和訴求的“效果”是什么,能否有意義地觸發國內或國際法律機制;再從實體角度,看看要求中國“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根據由主權平等原則衍生而來的主權者之間無管轄權原則,一般而言一國法院不能對另一國行使管轄權,此即所謂主權管轄豁免。中國實行絕對主權管轄豁免,不受理任何針對外國政府的訴訟。美國則實行相對主權管轄豁免,基本做法是將外國國家的行為區分政府行為與商業行為,對于政府行為給予管轄豁免。對于商業行為則可以實施管轄。但即便如此,無論從哪個角度說,中國政府的疫情防治行為也均屬政府行為而非商業行為,因此享有主權管轄豁免,美國法院無權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是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成立的國際組織,負責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四類國際罪行進行調查和審判。根據《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調查程序的啟動方式有三種,即檢察官自行調查、安理會移交情勢和締約國提交情勢;其他途徑,包括個人或其他組織遞交材料,都不會直接觸發調查程序。唯一的可能性,是這些材料引起了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的足夠興趣,以致后者自行啟動調查。但從克萊曼律師所提主張的荒謬性來看,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

    人權理事會不是什么“國際法庭”,而是由47個通過聯合國大會選舉的成員國組成的聯合國下屬政府間機構,負責在全球范圍內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工作,解決侵犯人權的狀況并對此提出建議。人權理事會以處理國家間往來為主,雖然根據2007年第5/1號決議,個人、團體和非政府組織可以就一貫嚴重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情況向人權理事會來文申訴,但這些申訴必須滿足嚴格的受理條件,包括必須基于事實而不能完全依賴傳聞信息、已經用盡國內補救辦法等。從印度非政府組織提起的申訴看,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條件。順便說一下,聽起來十分高大上的“國際法學家理事會”(ICJ)和“全印律師協會”(AIBA),其實是“山寨”組織,組織者都是印度律師Adish Aggarwala。正規的國際法學家組織和印度全國性律師組織分別是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和印度律師理事會(BCI);前者同“國際法學家理事會”的英文縮寫完全相同,后者負責管理的全印律師資格考試(AIBE)與“全印律師協會”的英文縮寫也極為接近。Adish Aggarwala律師為了“蹭流量”,也算煞費苦心了。

    至于直接“賴賬”中國持有的美國國債、擅自收回中國公司在澳大利亞合法擁有的土地等主張,是將與新冠肺炎疫情沒有任何關聯的事項強行捆綁,直接侵犯中國政府和公司的契約及財產權利,純屬“腦洞大開”的妄言。

    上面分析了現有“索賠”訴求在程序層面的不靠譜,下面再看看實體層面。從實體角度看,某個行為要導致一國的國際法律責任,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即該行為可以歸因于國家;二是國家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三是國家違反了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就歸因而言,首先,新冠病毒的起源和傳播尚待科學驗證,僅憑疫情首先在中國暴發這一事實并不必然表明新冠病毒起源于中國。其次,即便最終確定病毒起源地是中國,也不能憑此就將疫情傳播“歸因”于中國政府。在國際法上,可歸因于國家的行為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以及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機構或個人的行為,其他主體的行為不能歸因于國家。由此,即便最終發現“零號病人”確系在中國,顯然也不能說該病人自身患病和傳染他人的行為是代表國家而為,不能將此個體行為歸因于中國政府。

    就過錯而言,關于新冠病毒系中國故意制造的“生化武器”的主張純屬歇斯底里的陰謀論,不值一駁。比較而言,更易混淆視聽的是過失論,即中國政府在疫情應對中存在過失,導致疫情向其他國家蔓延。但這種主張同樣經不起推敲。中國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的應對中確實存在問題,湖北省和武漢市主要領導均被免職也說明了這一點。但是,上述處理更多地是一種政治問責,并不能由此就得出中國存在國際法上的過失,或者說足以導致國際法律責任的過失。首先,對于一種“狡猾”程度前所未有的新型病毒,對其危害程度和應對舉措的認識和探索無疑需要一個過程(這一點從某些發達國家在疫情之初誤判不斷、昏招迭出也可見一斑),不能簡單地以事后諸葛亮的眼光來指責當時“為什么不早點做”。其次,在疫情國際暴發之前,中國政府已經采取前所未有的嚴厲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了疫情蔓延,為其他國家應對疫情贏得了足夠的時間窗口。從美歐國家疫情暴發的時間節點看,與我國地方政府在疫情初期應對中的疏漏也并不吻合,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一個顯而易見的例子是,韓國、新加坡等國家與中國近在咫尺,卻并未出現疫情暴發,反倒是遠在大洋彼岸、率先撤僑斷航的美國成為了疫情“暴風眼”。

    就義務而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衛生條例》,成員國的核心義務是通報義務。具體來說,各成員國應在評估公共衛生信息后24小時內,以現有最有效的通訊方式,通過國家歸口單位向世衛組織通報在本國領土內發生、并根據決策文件有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所有事件,以及為應對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衛生措施;通報后,締約國應該繼續及時向世衛組織報告它得到的關于所通報事件的確切和充分詳細的公共衛生信息。新華社2020年4月6日公布的《中國發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進疫情防控國際合作紀事》(以下簡稱《紀事》)顯示,在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日制定《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防控“三早”方案》后,中方自1月3日起就定期與世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組織以及中國港澳臺地區及時、主動通報疫情信息。顯然,中國的做法符合《國際衛生條例》的上述要求,沒有違反任何國際義務。世衛組織對中國疫情防治工作的充分肯定,也足以說明這一點。

    基于上述分析,要求中國就新冠病毒的傳播承擔國際責任顯然缺乏國際法依據。

    事實上,當前國際上要求對中國“索賠”的聲音看似喧囂,但只是某些政治人物、專業人員和民間機構的個體行為,尚無跡象表明存在政府層面的組織和推動。而從這些主張和訴求背后的動機看,與其說是義憤填膺的仗義執言,毋寧說是各懷心思的利益驅動。例如,律師事務所和非政府組織的主要目的在于嘩眾取寵、吸引眼球,利用公眾在疫情期間的慌亂和不安情緒制造熱點,擴大知名度和客戶群;政客們則更多地是在習慣性地打中國牌,塑造對華強硬姿態,迎合民粹主義情緒,博取部分選民支持。當然,這些利益也可能會摻雜在一起。例如,上述博爾曼律師事務所就有著深厚的民主黨政治背景,美國前副總統喬·拜登的兄弟弗蘭克·拜登以及前民主黨參議員約瑟夫·阿布魯佐均系該所合伙人,其起訴行為不排除為背后政治勢力造勢、拉票的因素。

    這樣一些法律專業價值甚微,有的甚至純屬鬧劇的“索賠”舉動,何以能在國內輿論場中掀起如許波瀾?我想大概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中國在法律領域的國際化程度仍然不高,大多數人對國際法律機制和相關國際組織的了解和接觸非常有限,有著因陌生和疏離而來的“神秘感”,但凡聽到“國際訴訟”“國際法庭”“國際索賠”,就覺得是了不得的大事,本能地覺得緊張。

    二是中國近代以來的屈辱歷史,加之近些年來國際上的一些不友好的聲音,使得國內輿論場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某種“受害者”情結,在涉及中外關系的問題上分外敏感,導致相關事實和信息的沖擊力加倍放大。

    第三則是某些自媒體在有意無意地推波助瀾。例如,澳大利亞國會議員克里斯滕森關于向中國“索賠”的原話是“應當讓中國對于新冠病毒的暴發做出賠償,但鑒于他們不大可能這樣做,(澳大利亞)也許可以收回他們的外資公司擁有的土地作為賠償”。而這番話到了國內自媒體那里,卻被概括成了“割地賠款”!稍有語文和歷史常識的人都知道,“割地”是有其特定內涵的,克里斯滕森的主張雖然涉及土地,但與“割地”卻是風馬牛不相及。這樣的“神翻譯”,除了刻意挑動民族主義情緒,或者為了增加瀏覽量和點擊率,我實在想不出別的解釋。

    當前國際上鬧哄哄你方唱罷我登場的“索賠”舉動,總的來說是個體行為而非政府行為,是個體主張而非國家訴求。即便不排除某些國家出于轉移公眾視線、轉嫁國內矛盾的考慮而予以縱容的可能性,顯然也不能直接與相關國家的政府立場劃等號。例如,在“國際法學家理事會”和“全印律師協會”向人權理事會提起申訴后,印度政府就曾公開表示,上述組織系私人性質,其行為并不代表印度政府立場。惟其如此,我非常反對國內一些自媒體甚至個別主流媒體使用“庚子賠款”“新庚子賠款”這樣的用語。這不僅大大高估了提出這些訴求的組織和個人的地位和作用,也嚴重低估了國際法律規則和機制本身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更重要的是,這種論調混淆了個體行為與國家行為的區別,容易造成各國對我群起而攻之的錯誤印象?;谕瑯拥脑?,我也不贊成隨意使用“某國對中國索賠”這樣帶有誤導性的簡單化表述。

    總之,對于形形色色的“索賠”主張,最好是秉持一顆平常心,從容看待。無論是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向國際機構請求調查,都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大事,本身既不代表太多東西,也不說明太多東西。對于現在已有以及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腦洞大開”的主張和訴求,不妨一笑置之,而不必耿耿于懷。畢竟,你永遠也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另一方面,進攻是最好的防守,積極主動地通過各種方式向國際社會呈現事實、披露細節、展示真相,勝過被動的反駁和辯解?!都o事》就是很好的做法,未來需要有更多類似的嘗試。

    注: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邵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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