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快形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良好社會風尚,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以構建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為目標。2018年《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將“推進全民共治”設為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要求政府、企業、公眾各盡其責、共同發力,始終堅持建設美麗中國全民行動。吳梅博士的新作《全民環保之路:環境公共決策中“非組織公眾”參與權保障機制研究》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孕育而生的理論著述。
環境法領域對個體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如何通過公民參與實現環境權的問題上,罕見從環境公共決策的角度研究“非組織公眾”參與權保障問題?!度癍h保之路》一書的研究以國內外公眾參與實證的比較分析為基礎,從保障公眾個體參與權的各項具體制度和政策之間相互作用和影響的角度深度解析現有公眾參與程序規則的適用困境,結合國際法中公眾參與程序化的發展趨勢和我國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化經驗,為國際環境法在中國本土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服務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全民共治體系,為構建“非組織公眾”參與環境公共決策的權利保障機制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持。
本書是作者十年來研究國內外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重要成果。全球可持續發展行動計劃實施近三十載,《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中“堅持經濟、社會與環境平衡發展”的理念逐漸根深蒂固,可持續發展已經不再是一個奢華的選擇,而是國際社會對人類未來必須擔負的責任和義務。對比世界各國在消除貧窮、饑餓、疾病、文盲、環境惡化和對婦女的歧視上所取得的成就,環境政策仍然是可持續發展三個重要支柱中的短板,有關環境問題的治理效率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從2012年十八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開始全面推進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到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生態文明法制建設已成為新時代社會主義發展的主要戰略任務。生態文明的核心價值是保障現代及后代的環境權,公眾參與是環境權實現的重要法律途徑,也是環境公共決策正當合法的程序性保障。本書以實證考察為中心,針對環境行政決策程序中各類公眾參與失衡的現狀,圍繞非組織公眾參與環境公共決策的法律保障機制問題,緊扣正在進行的環境法改革,為我國“非組織公眾”參與環境公共決策具體規則的完善和整體制度構建提供立法參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強調要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環境公共事務決策中對公眾參與的要求,早已不再是二十世紀70年代的“依靠群眾、大家動手”,而是要求更加系統、全面、廣泛、積極、穩妥地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使之有序、理性、有效地推動環保事業向前發展。本書分析了改革開放40年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立法發展與國際環境法演變進程的呼應,從環境全球治理的角度解讀兩者的相互關系。2014年,國家通過修訂《環境保護法》建立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從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監督等方面賦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平等參與權。但相應的公眾參與環境公共決策的具體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如環境影響評價等公眾參與環境公共決策的具體程序中,對“非組織公眾”,特別是普遍性公眾的參與地位和參與作用的重視不夠,實踐中仍存在以專家參與或社會組織參與替代公眾參與的情況。公眾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認同度高、知曉度低、踐行度不夠折射出環境宣傳教育為主的參與模式遇到的瓶頸。良好而有效的公眾參與,不僅是提高公民理性參與政策議題討論的積極性與提高自我治理能力的最佳途徑,而且也是監督和促進公共決策效率的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胺墙M織公眾”既是環境公共決策所需信息的最大數據庫,也是決策將帶來的環境影響的最終承擔者。無論是基于理論研究對于“非組織公眾”參與環境公共決策的功能和價值的注釋,還是基于實證研究中所體現出的缺少普遍性公眾參與對決策帶來的負面影響,環境公決策中“非組織公眾”參與權保障問題都是公眾參與制度構建中的核心問題。本書基于充分的司法實證研究,提出我國環境公共決策過程中的“非組織公眾”被動參與或參與缺位的問題,探討政府在公眾參與程序與中由“管理者”“主導者”向“責任者”甚至“公共平臺”的地位轉變,為政府相關部門在公共決策中實施和完善公眾參與程序提供支持,從而創新環境治理機制、提升環境管理能力。立足于我國行政決策傳統的“非組織公眾”參與模式,是環境社會共治的重要路徑,對構建中國特色的公眾參與環境法治體系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