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清楚美國選舉人團并非易事,筆者采用一問一答的方式,以此切入,較為清晰。
一、問題溯源
在觀察美國大選的時候,總會看到“選舉人團”這個詞,到底是誰在選?
美國號稱民主國家,那么美國總統是由民眾選出來的,對嗎?對,也不對。
對在于,選舉確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眾的意向。
不對在于,總統并非由民眾直接選出來。而是各州派出選舉人團,由選舉人團選出總統。
注意,是各州。
既然是民主,為何不用簡單直接的普選?答案如下圖。
在美國建國初,領地只在東海岸狹長的地帶。
上圖為1789年美國大選時期的地圖。有三個特點:交通不便、領土分散、大小懸殊。其結果就是信息傳遞極為不暢。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普選,唯一的結果就是——“各選各的”,勢必造成分裂。
那么可不可以讓國會的參眾兩院來進行選舉,這樣節省了選舉成本,也能代表各州的意愿,參眾兩院的議員是由各州人民選出,那么也自然能代表人民的意愿,這樣可行?不行。
原因在于,國會代表的是立法權,而總統是行政權的領袖。如果由國會選出總統,那么立法權就凌駕于行政權之上。三權分立的制衡不再,制度設計的初衷就被違背。
最終,推出了選舉人團制度。
這一制度,是從紅衣主教團那里得到的靈感。在羅馬教廷,教皇是由紅衣主教團選舉出來。注意,美國早期的精英由三類人構成:牧師、律師、醫師。三者都要接受古典教育。在歐美體系中,受到古典教育可以理解為,受到了古希臘古羅馬思想的滋潤。分權、民主、制衡,是深入腦海的。
選舉人團在人數(538)=參議院(100)+眾議院(435)+華盛頓特區(3);
但,選舉人團成員 ≠ 國會
如何選出選舉人團?由各州自行決定。
各州如何選出選舉人團?全民普選。
比較特殊的是兩個州: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緬因州的前四位和內布拉斯加州的前五位選舉人,由全州普選產生;其他的選舉人團名額,由選區選出。
二、利弊得失
最初,每位選舉人團成員有兩票:一票投給總統,一票投給副總統。隨著政黨政治的興起,總統和副總統開始搭檔競選,于是,每位選舉人只需要投一票。
逐漸演化為了“贏者通吃”原則,即每個州最終只投給一個黨的候選人?!摆A者通吃”會造成選出來的總統沒能代表大多數的民眾(即超過半數的民眾)。538位選舉人,得到270票,即可當選。那么一位候選人在小州以微弱優勢取勝,在大州哪怕全輸,最終仍有贏得總統選舉的可能性。
打個比方。若總共100名選舉人,分別來自10個州。每個州各有10個選舉人,每州有100名民眾。那么候選人有兩位A、B。A,在6個州以微弱優勢領先(51%:49%),在其余4個州全輸(0% :100%)。
那么,A,最終得了60票;B,得了40票。如果以民眾支持來看呢?則是A,51 * 6 = 306(人);B,49 * 6 + 100 * 4 =694(人)。結果是,B代表了更廣大人民的利益,卻落選了。
可見,“贏者通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對民主選舉進行了扭曲。
為何該制度仍舊存在?
既然選舉人團制度對于民主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那么為何還會存在?因為兩黨制。
這一制度保證了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壟斷統治,新生的潛在第三黨很難在選舉中有所作為。
歐洲國家總統選舉時會出現一個情況:候選人票數不足。選舉人團制度有效避免了這一現象,“贏者通吃”保證了一定會有候選人選出,且避免了因票數不足而出現的選舉停滯。
2000年總統大選,小布什以微弱優勢勝過了戈爾。戈爾在普選投票中得到了多數票,卻在選舉人團投票中得到了少數票。
隨后,民主黨參議員迪克·杜賓(Dick Durbin)向國會提交了議案,意圖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實現全民普選。當然,至今也沒能廢除。
制度設計往往是環環嵌套,牽一發而動全身。像選舉人團這樣的底層制度,很難變更。這類制度,甚至決定了美國政治的基因。是美國政治運行的原始設定。也正是因為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美國大選的預測很難實現,預測對的或許只是運氣好。而作為隔岸旁觀者,這一制度的存在,保證了美國政治大劇有了層出不窮的“爆點”。
(作者: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博士生 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