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綜合性規章。新規一經發布便引發了社會對技術邊界與隱私保護的廣泛關注和深度討論。在數字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人臉識別作為人工智能應用的重要一環,正被廣泛應用于安防、商業、公共服務等多個領域。此次《辦法》的實施,旨在厘清人臉識別的適用邊界、規范操作流程、強化信息保護機制,回應社會關切。本文將通過對《辦法》實施效果與挑戰的綜合評估,提出切實可行的合規與創新路徑建議,助力行業在保障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人臉識別技術的可持續發展。
一、《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的意義與重點
1.明確應用邊界與保障隱私
《辦法》通過明確人臉識別的應用條件與邊界,有效防止技術濫用,保護公眾的選擇權與隱私權。其核心亮點在于強調“非強制”原則,即存在其他非人臉識別技術方式時,不得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驗證方式。例如在房地產售樓處,過去部分售樓處強制購房者刷臉以區分渠道客戶和自然客戶,這種做法侵犯了購房者的自主選擇權。企業需確保技術應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尊重用戶意愿。
此外,《辦法》對特殊場景設定了嚴格管理要求。對于公共場所的人臉識別設備,須以維護公共安全為前提,并設置明顯提示標識。同時,禁止在賓館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衛生間等私密空間安裝人臉識別設備。這一規定對遏制隱性監控、加強隱私防護具有積極意義,明確了公眾場所與私密空間的技術使用界限。
2.強化數據安全與責任機制
《辦法》對人臉信息處理者設定了更高的責任標準,推動形成規范化、可追溯的數據處理體系。技術應用前要求個人處理者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人臉信息處理目的、合法性、對個人權益的影響、應對風險的技術手段等,評估報告和處理記錄至少保存三年。處理人臉信息的目的、方式發生變化,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件的,應當重新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同時,數據安全措施也被制度化要求。例如,處理系統需配備數據加密、安全審計、訪問控制、授權管理、入侵檢測和防御等措施,尤其是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應用場景,必須遵守國家等級保護制度。涉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方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義務。此外,強制本地化存儲及禁止未經授權上傳云端,體現出對網絡攻擊風險的高度警惕,推動形成技術與安全并重的治理模式。
3.建立備案制度與監督機制
為進一步加強監管,《辦法》引入了備案制度。對存儲人臉信息達到10萬次以上的個人信息處理者,需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提交處理目的、安全措施、存儲數量、評估報告等完整資料。該舉措確保政府能及時掌握高風險數據處理活動,提升監管的前瞻性與精準性。
此外,備案信息如發生實質性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若終止應用,也需依法在終止之日3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備案手續并妥善處理人臉數據信息。這一機制強化了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濫存、誤用或泄露,切實維護個人數據權益。
二、人臉識別合規對公眾與企業的影響
1.公眾信任與隱私保護
通過“非強制”和“知情同意”原則,法規強調尊重個人意愿和透明告知,有助于消除公眾對人臉識別的恐慌或排斥心理,從而提升技術在安防、政務等正當場景中的接受度。同時,提供多種替代驗證方案讓用戶可自主選擇,降低對生物敏感數據的疑慮,增強使用體驗的可控性。
2. 行業合規成本與技術生態
法規實施導致企業在短期內需投入更多人力、技術和資金開展影響評估、構建或升級安全體系、辦理備案及員工培訓等,尤其對中小機構可能帶來資源壓力。同時,原有依賴單一刷臉的流程需重構,引入多因素聯動或線上預授權等機制,帶來組織和業務模式調整。另一方面,這也導致隱私保護技術升級,并催生合規咨詢、安全審計、第三方測評等新興服務市場,推動產業鏈上下游形成更多創新機會。
3. 監管可視性與多方協同:備案機制和影響評估報告提高監管部門對高風險應用的可視性,便于集中審查和精準執法,也為風險預警提供依據。此外,法規要求政府、企業、技術供應商、第三方評估機構及用戶代表等共同參與標準制定與評估流程,促進共治格局。監管部門需與行業保持動態溝通,不斷完善配套細則,以確保治理模式在實踐中既有足夠威懾力,又能支持技術與業務創新。
三、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現狀與發展
1.服務公共安全的核心支撐
人臉識別技術在安防領域的廣泛部署,已成為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秩序的重要技術手段。在機場、銀行、商場等關鍵區域,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大量引入人臉識別技術,實現對人員進出行為的精準識別與實時監管。例如,在機場安檢過程中,通過比對旅客身份證與面部特征,能夠迅速核驗身份,阻止可疑人員混入,保障航空安全;在銀行系統中,通過刷臉門禁可有效限制非授權人員進入核心辦公區域,增強金融資產和客戶數據的安全防護水平。這一技術的普及顯著提升了社會的安防智能化程度,減少了人工核驗的人力成本和風險,提高了公共空間的管理效率與安全性。
2.提升政務服務的效率與可信度
隨著數字政府建設不斷推進,人臉識別技術在政務服務場景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例如,在社保、醫保、稅務等服務環節,用戶通過“刷臉”即可完成遠程身份核驗,不再依賴實體證件,有效防止冒用身份、偽造材料等違法行為。該方式不僅簡化了辦理流程,提升了辦事效率,還增強了政務服務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特定場景中的精準識別
在大型公共活動、展覽、賽事等場景中,人臉識別技術被用于快速辨認特定對象,如涉案嫌疑人、走失人員或重要嘉賓等,從而提升活動安保等級與突發事件響應效率。這種“目標識別”能力使其在公安執法、緊急調度等領域具有重要價值。但在實際應用中,必須依法依規使用,嚴禁超范圍采集與濫用,以保障公民隱私不被侵犯。
4.監管推進帶來合規改進
隨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的逐步落地實施,售樓處等商業機構在人臉識別技術上的濫用現象有望得到有效緩解?!掇k法》明確了人臉識別應用的法律邊界和合規要求,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執法依據。例如,監管機構可要求售樓處提交包括個人信息處理影響評估報告、數據處理記錄、安全防護措施等在內的合規材料,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處罰。這一系列制度化監管措施將倒逼企業加強內部控制,提升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程度,切實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四、部分行業強制刷臉行為的合規隱憂與監管挑戰
1.信息采集未獲用戶授權
《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強調,任何采集人臉信息的行為都必須建立在充分“知情同意”基礎之上,且需明確告知個人采集目的、處理方式、使用范圍及存儲期限等關鍵信息。在部分售樓處,購房者或訪客的人臉信息常在未被充分告知的情況下被采集。例如,雖然在入口張貼了“本區域已啟用人臉識別”的提示標識,但并未明確說明數據的采集目的、處理方式、使用范圍及存儲周期等關鍵內容。這一做法不僅削弱了用戶對自身數據的掌控能力,也違反了《辦法》中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人臉信息的法律要求,容易引發隱私風險和信任危機。
2.強制刷臉違背非強制原則
除信息采集程序不規范外,《辦法》明確禁止將人臉識別作為唯一身份驗證或服務前置條件,要求在存在其他可行方式時提供同等有效的替代方案。例如,部分售樓處要求購房人必須刷臉才能進入售樓處或獲取相關服務,購房人若不同意刷臉則無法正??捶炕蜣k理購房手續,這種做法違反了《辦法》中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的規定。合規實踐中,應同時提供身份證核驗、手機驗證碼、預約碼或其他便捷方式,讓用戶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選擇。通過這種方式,不僅滿足法規要求,也能兼顧用戶體驗與隱私保護,避免因強制刷臉而引發投訴或監管處罰。
3.合規執行中的多重現實挑戰
盡管政策推動力度不斷增強,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部分行業需要投入更多人力、技術與合規成本。例如,售樓處需要聘請專業的信息安全人員,對人臉識別系統進行安全評估和維護。同時,還需要購買相關的安全設備和軟件,以確保人臉信息的安全。在區分渠道客戶和自然客戶的業務方面,售樓處需考慮采用合規的替代性方式。例如,通過手機實名登記、身份證核驗、銷售顧問綁定碼等方式完成客戶識別。這不僅意味著技術路徑的改變,還可能涉及整個營銷體系與激勵機制的重構,短期內對企業運營效率造成一定影響。
五、合規實踐路徑與建議
1.構建合規授權流程
《辦法》要求在任何人臉識別場景下,必須獲得充分“知情同意”并形成可追溯記錄。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前,售樓處應主動按照《辦法》設計標準化的授權流程:在客戶進入或使用前,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詳細說明人臉數據的采集目的、處理方式、存儲期限和用戶權利,并在客戶明確理解后簽署或點擊同意。此流程既滿足法規要求,也為后續審計和風險處置留有依據。
2.公示處理規則
依據《辦法》“知情同意”原則,信息處理規則需持續向個人公開,而非一次性提示。售樓處應在顯著位置對人臉信息處理規則進行公開公示,明確告知購房人采集目的、使用范圍、數據存儲方式以及購房人享有的權利等內容。這一做法不僅提升了售樓流程的透明度,也體現了對用戶隱私權的尊重。例如,可在售樓大廳顯眼區域設置信息公示欄,或通過電子屏、宣傳冊、二維碼等方式引導用戶主動了解相關規則,增強其知情權與監督權。
3.規范使用數據
《辦法》強調“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要求對人臉信息的使用進行嚴密限定。售樓處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過程中,必須嚴格限定用途范圍,確保所有數據處理行為均在購房人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將購房人的人臉信息用于未經同意的其他商業用途,例如轉賣給第三方、用于廣告推送、精準營銷等行為。一旦越界使用,不僅違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的基本原則,還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損害企業聲譽。
4.保障信息數據安全
《辦法》對數據安全提出具體技術要求,包括加密存儲與傳輸、訪問控制、審計日志、入侵檢測等。售樓處作為信息處理者,有義務對采集到的人臉信息采取充分的安全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濫用或被非法獲取。同時,加強對內部人員的管理,限制人臉信息的訪問權限,防止信息被非法獲取或使用。
5.設計替代方案
《辦法》的“非強制”原則要求在提供人臉識別的同時,設計平行替代方式。例如,可以采用身份證登記、手機號綁定、預約登記碼等方式,在滿足營銷與客戶管理需求的同時,避免涉足敏感生物信息采集領域。此外,也可考慮使用指紋識別等其他技術手段,但必須確保這些方式符合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范。通過靈活調整技術路徑,可在合規的基礎上實現業務效率的優化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