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審判權、管理權及監督權存在一定的混同與交叉,其功能、外延并不是非常清晰、明確。司法責任制改革推進后,還權于合議庭,管理權的科層取向與審判權的專業取向沖突明顯,在如何管理、如何監督上認識比較模糊。三權之間如何運行、如何制約成為一個值得探索且需要搞明白的大問題。
讓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賦予法官最為神圣、最為崇高的國家權力,是代表國家維護正義、實現法治的執法權力,也是法院最根本、最核心的專有權力。法律賦予法院、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享有不受干預、不受指令的自由。
在審判權運行鏈條中,院庭長是比較重要的角色。一方面,院庭長作為負責人,負有把關案件質量的責任;另一方面,院庭長審批裁判文書,又違背了審判獨立、親歷和公開的原則,造成了“審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審理”的程序倒掛,法官主體地位沒有體現。如果案件審理裁決的效力不是來源于法官的獨立擔責,而是取決于院庭長自身的管理權,取決于其行為作風、工作方式等等,必然影響到法官的積極性,權責不清、沒人負責的后果必然影響到案件的質量。
司法權是判斷權,只有在不受影響、不受干擾情況下所做的判斷,才可能是公正的裁決,裁判一定要有人負責。層級化的決策方式不符合審判活動的基本特性和內在規律,裁判文書審核簽發權一旦變成指令定案權,就難以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的價值追求。不審判,不配叫做法官,審判了,又不獨立擔責,不符合司法規律。因此,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實現審判權的回歸,讓法官名副其實地專司審判,“叫?!被驈U除裁判文書有院庭長審核簽發制度,讓法官敢于自主審判、獨立行權,讓法官敢于對自己的案件負責到底。
法院遴選工作完成后,意味著法院挑選出一批能勝任、能負責的法官來辦案,如果對選出的法官還不放心、分手,證明遴選改革是不成功的、不徹底的,起碼是走了形式。既然授予了法官職權,就應當推定其具備法官履職能力,“用人勿疑、疑人不用”, 對法官的不信任、不分心、不分手,法官就永遠無法成長起來,成熟起來。不獨立,讓裁判者負責就無法實現。
讓行政管理更加透明高明
當然,法官獨立審判,不等于不要管理,院庭長不再享有審批權,并不代表其對案件的指導、監督、管理可以擱置或放棄。司改后,很多院庭長不太明確如何履行管理職能,害怕管理過頭影響了審判權的獨立運行,害怕管理不力承擔失職。審判權是重要的權力,對審判權的監督管理,是確保審判權公正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叭バ姓辈坏韧凇叭ス芾怼?,“ 去行政化”只是要改變傳統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取消院庭長的管理職責。
管理權是一種行政權,它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服務好、保障好法官審判權的正確行使,確保審判活動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審判權是目的,管理權只是方法和手段,管理權必須尊重審判權,不得侵犯法官審判權的獨立性,不得干涉個案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或者說,管理權只是保障權,而不是凌駕于審判權之上高位權。司改的重要方面是規范司法自由裁量權統一行使,對審判活動的管理權進行清晰界定,規范管理。把每一項司法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不讓管理權被侵占、被束縛或利用管理權來分割、放縱審判權。
從傳統的管理模式中走出來,要在理念上有轉變。(1)從“著重監督管理”轉變到“直接辦案并重”。管理不是管控,而是以身作則,率先垂范,今后,管理的層級要下移,院庭長參加庭審要形成常態,讓院庭長的管理角色讓位于帶頭辦案并且是帶頭承辦重大、敏感、疑難、復雜、新類型等案件;(2)從“無限擴大”轉變到“有限限定”。 通過建立“權力清單”,以列舉的方式將管理的范圍、內容明確、具體、有限,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范圍內;(3)從“層級化”轉變到“扁平化” 。從審判資源的配置入手,從過去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層級的多層次逐步轉變為“扁平化”的監督管理;(4)從“無痕”轉變到“全程留痕”。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5)從“直接”轉變為“間接”。院庭長不能直接替代和影響合議庭獨立作出裁判,而是通過個案信息、類案信息、整體審判信息來完成研判、統籌、決策。也即,院庭長的管理權應著力放在審判質效的宏觀把握,庭審質量的全面了解,放在強化審判節點的控制、審判環節的監督上,抓住審判工作中出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發現和糾正合議庭成員怠于履職的行為,提出改進措施和意見。
目前的責任制改革,要防止院庭長管理監督權的失控、旁溢,防止由過去“相對高度收權、統權”走向“放權、松權”之后急轉急下案件質效的大起大落、大打折扣;防止重韜過去那種一管就死,一放就松的毛病重演,解決傳統管理方式管不了、管不到、管不好的問題。
首先,建立健全質量效率評估、案件評查、流程管理、考核獎懲、監督指導等一系列審判管理制度,并認真落實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按章辦事、令行禁止,違章必究、逾矩必罰,院庭長對案件的指導與監督,不能成為個人試圖對裁判結果發生影響或者取代的借口和機會。
其次,依托信息化手段,通過科學的分類和統計,對能夠量化的質量、效率和效果因素進行科學量化,推進信息技術在排期開庭、質量評估、審判流程、檔案管理、績效考評等方面的應用,減少人為因素所導致的管理不規范、不公開、不公平現象,讓所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的事實、理由都必須經過程序的過濾、檢驗。
讓監督成為自覺和習慣
審判權的“獨立”行使不等于“孤立”行使、“任意”行使。任何權力都有被濫用的可能,都必須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督。審判權是法官自由裁量權,審判權具有先天性過于自由化和過于獨立、過于強大的傾向,一旦失去監督,審判權就容易過于膨脹;加之,一線辦案的法官,整體司法能力還良莠不齊,不盡人意,面對一些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時還力不從心,由司法能力更強、司法經驗更為豐富的院庭長從案件質量管控的角度對案件進行把關、監督,就很有必要。這種必要還在于,院庭長的監督權本身既是一種職權,更是一種職責。權力無真空,院庭長的監督,法官或合議庭不得拒絕。若怠于行使監督,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院庭長還要承擔相應責任。
實踐中,監督很多,但效果總是不好,如何監督更有成效成了大問題?首先,監督權只能針對特定疑難、復雜案件、群體性糾紛、重大情形才能啟動。非特定情形,院庭長行使的審判監督權應當保持必要的靜默,不可太主動、太隨意,否則,有可能對法官的獨立審判權造成某種妨害,由法官獨立辦案、獨立定案,應成為今后的主流,否則,法官無法正常辦案。
嚴格說來,監督權只是一種審核權,而不是審批權。院庭長可以有權要求法官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可以對案件處進行審核,但不能直接決定案件,即使有異議,也無權改變,更不得指令法官按自己的意見辦,只能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討論決定。 因此,院庭長的監督權是一種程序啟動權,而非實體處分權。即在與法官意見相左的情況下,啟動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討論案件,最終決定案件的仍然是審判委員會。
監督要管用、有效。必須消除監督權自發行使、各自為政的狀態,把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行權流程、監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在案卷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實現整個過程全透明,以此作為事后評判院庭長是否不當行使監督權以及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
其次,要探索新型的監督模式。法官職業是一份需要尊重的崇高職業,判決要公正,法官就必須要有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允許游離在監督之外,要讓監督成為一種習慣,一種自覺,回避、排斥監督,逃避、躲避監督,遲早是要出問題的;現行體制下,有權監督法官的部門繁多,不分事項內容,各個部門一哄而上,無休無止,法官和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活動有其專業性,案件審判過程中發生的差錯問題應當交由專業的第三方按規定監督、按程序解決;解決“人人負責,人人無責”的困境,必須厘清問責的主體、職權、程序界限,誰的責任誰負;減少“瑕疵”案件的發生,解決就案辦案,粗放型辦案的問題,應該專業性地處理當事人的投訴,定期不定期地對案件質量進行抽查、評審,加大對法官業績的考核、檢查力度,督促法官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
更為重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不能只打雷,不下雨,不能看不到被追責,否則,監督就失去了威力。針對各類司法人員職責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要嚴格問責、敢于追責,錯案發生以后,要立即啟動倒查程序,對錯案的性質、危害后果、社會影響以及責任人的責任承擔等進行客觀公正評估,保障錯案的責任人和錯案發生的原因及時查明,確保誰辦案誰負責,誰違法誰擔責在實踐中能真正落實、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