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上看,法治興盛的時代,一般都伴隨了國家的強大,而國家發展達到巔峰的時期,也是法治興盛的輝煌時期。例如德國民法典是鐵血首相俾斯麥實現德國統一之后完成的,法國民法典是在拿破侖時期完成的;在美國,如果不是馬歇爾大法官的推動,就很難會有聯邦至上的司法體制。正如拿破侖所說,“我一生最大的驕傲并不是我所指揮的那四十次勝仗,滑鐵盧一戰抹去了關于那一切的回憶。真正能為后人所記住的是我的法典?!?
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時至今日,國與國的競爭是法治的“比拼”。國家如果沒有健全的法治,社會就無法穩定、發展。國家如果沒有權威的法治,就有可能在競爭中落敗。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除了在經濟、文化上具有強大的競爭力外,應該在法律上、制度上證明自己的優越性,應該對世界做出貢獻。而這個貢獻,就是致力于提升國家的法治實力。
一、法治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體現。中國有悠久的人治傳統,從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隨”,到現代的“領導說了算”,無不深深地打著人治的烙印。傳統的國家治理是分散的、非系統的,缺乏制度化、體系化安排?,F代國家的治理不同于傳統治理,主要靠民主、法治,是規則之治,理想狀態就是善治。一個國家要實現良好治理,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要實現善治的理想目標,就必須建立與社會經濟發展、政治發展和文化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現代治理體制,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本質上就是一個法治體系,任何組織、團體、法人、個體都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法大于權,法大于人,這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本質特征。無論是國家治理、政府治理還是社會治理,其著力點必然是法治,基本方式也必然是法治。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首先做到法治現代化,表現為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體現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上。中國國家治理能力的提高突出“五個”轉變:即由“統治”向“治理”的轉變;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由“管控”向“服務”的轉變;由“維穩”向“規則”的轉變;由“和諧”向“公正”的轉變。
二、法治能力是國家執政能力的基石。國家治理能力主要是執政者的理政能力。在追求獨立、自主、富強、自由和幸福的過程中,國家治理的重任交由中國共產黨,國家治理能力也最終體現為共產黨的執政能力。
在執政活動中,在處理與司法的關系上,執政黨必須尊重司法活動規律,注意政黨意志和國家意志、政黨活動方式和政權活動方式的不同性,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獨立性特點,實現執政黨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把執政黨的執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一個政黨是否成熟,其執政能力的高低,從其駕馭、運用司法規律的能力可窺其端倪。從這一角度來說,司法能力就是執政能力的基石。
三、法治能力是大國崛起的標志。今天,環視世界,不難發現:二戰結束快七十年了,戰前的大國,依然是當今世界最為活躍的強國。從西方近現代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中,我們可以看到,即便是一個政治上專制的國家,只要它的法律制度是獨立的、公正的和有權威的,也仍然可能成為一個強國。
從人類歷史的經驗來看,凡是真正的持續強大的國家,而不是消耗型的短暫的所謂一時之強國,必定是一個法治國,法治不但可以維護和保障一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樹立國家的權威,而且可以使人民自由和幸福。
現代社會的轉型迫使我們建立一個新型的國家,即法治國。一個社會猶如一個活的生命體,法治是其中的骨骼和精髓,其他的所謂國之“大”者,不過是一堆肉泥而已。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法治,國土再大,人口再多、資源再豐,歷史有多輝煌,文化有多燦爛,人民有多勤勞,并不必然使一個國家坐擁“大國”地位。
中國的近現代史,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一部尋求法治國的挫折史。我們有康梁變法、孫中山革命、“五四運動”、和馬克思列寧主義,有實業救國、科學救國的夢想,直到今天,才意識到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只有法治國才能成就一個真正的大國,一個在當今全球化時代的強國。正在崛起中的中國必須是依法治理的中國,司法無權威,法院無地位,就無法顯示和驗證中國的強大。因此,從這一角度看,司法能力是大國法治社會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