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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毅夫:在浮冰上起厝
    汪毅夫
    2022年06月16日

    汪毅夫(來源:中評社資料圖)

    臺灣已故學者張炎憲教授的學術生涯和學術著作,被人以“治史起造臺灣國”一語概括之。事實上,“治史起造臺灣國”好比在浮冰上起厝(閩南語,起造房屋也),是“做不到就是做不到”(陳水扁語)的事,枉費才學和心思。我在《唐山公和唐山媽》一文里說: 政治偏見導致學術傾斜,“歷練老成的歷史學家”張炎憲教授,斷言“臺灣漢人”沒有“唐山媽”,犯了“過度推論”的幼稚病。今天延續“唐山媽”和“過度推論”的話題。

    《清實錄》乾隆四年(1739)九月五日(10.7)記:“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查臺灣一郡,向為閩之漳、泉,粵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開墾貿易,并無攜帶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經廣東督臣鄂達條奏,部議準令在臺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團聚,幷經臣將應搬眷口分別題明,準部議行。定例以來,將及八載,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從而滋弊,或捏稱妻媳姓氏,或多報子女詭名,或通同奸棍,領出執照,賄頂渡臺,弊且百出。臣以為應請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曉,如有業良民未搬家眷過臺者,務于限內搬取,逾限不準給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請行,該部知道?!睋丝芍?,在官方的規定里,雍正十年(1732)始有允許臺灣的閩、粵移民搬眷的“定例”,此前“幷無攜帶眷口之例”。那么,這可以佐證張炎憲教授關于“臺灣漢人有‘唐山公’,沒有‘唐山媽’,亦即女性祖先都是臺灣本地女子,幷不是唐山來的”之論調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雍正十年(1732)前“幷無攜帶眷口之例”的歷史記載、或者說歷史證言,只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臺灣的閩、粵移民“攜帶眷口”有違官方規定(據《清實錄》,雍正五年有諭:“著仍照舊例行”?!芭f例,閩、粵人民往臺耕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只許只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卻不能證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沒有違規而“攜帶眷口”的情形發生。我們不可推論過度。須知,在官方對民間某種特定行為作出禁、限的硬性規定以后,該特定行為往往仍會違規發生。近讀《晉江、臺灣同名村》(九州出版社2022年3月版),見其書報告:據晉江《西霞蔡姓族譜》,蔡氏十世祖若美于清康熙年間“攜眷渡海入臺”;又報告:據《溫陵晉邑石龜許厝許氏大宗譜》,許氏有“攜帶妻眷遷臺”者,“這種情況在清乾隆朝就已存在,是在清政府解除往臺人員不許攜帶妻眷的禁令之前偷渡的”。類似例證在閩、臺族譜里尚可枚舉。 至于清雍正十年(1732)解除禁令、允許搬眷以后的情況,更直接打臉“沒有唐山媽”的推之過度之論。

    (作者系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臺灣研究會會長)

    【責任編輯:許聃】
    全國臺灣研究會會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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