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育嬰堂創辦于清道光年間,在道光《金門志》留有簡要記載和足本《金門育嬰堂規條》。
從道光《金門志》的記載和《金門育嬰堂規條》看,金門育嬰堂乃承接了福建的種種傳統。
福建育嬰堂是福建舉子倉的繼承者。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松溪縣建育嬰堂“生生所”成,知縣潘拱辰為之記,其文略謂“邑舊有舉子倉六處。蓋因俗尚寡恩,凡貧民生子不能畜者,多溺不舉,而女尤甚。以故古之鄉先生,捐資置買公田,積谷以濟之”。乾隆《泰寧縣志》記:“育嬰堂在宋時已有之。官立乳母,育細民舉子之不能育者。紹興五年,楚州人王洋知邵武軍事,以建、劍、邵、汀四州,細民生子多不舉,奏立舉子倉,逐鄉積谷。貧民育(汪按,即孕育、懷孕也)五月以上書之籍,至免乳日,授以米一石三斗。當時泰(寧)必有倉,今已莫考。我朝好生德治,奉文設立育嬰堂于北醫靈祠之前,而生者有以賴矣”。民國《南平縣志》于“舊育嬰堂”條下記:“宋有舉子倉,嘉泰間,知州事葉筠建。又有提舉司舉子倉,知州事劉允濟建”。據毛曉陽教授告知,《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三十二《國用考 賑恤》記:“初,閩人生子多不舉,高宗紹興中,朱子請立舉子倉”;“光宗紹熙中,趙汝愚知福州,括絕沒之田產,召佃輸租,仍發糴本,建倉收儲。遇受孕五月以上者,則書于籍,逮免乳日,人給米一石三斗”;“嘉泰中,葉筠知南劍州,州貧,生子多不舉,請立舉子倉賑給之”。簡而言之,舉子倉是宋代福建朱熹、王洋、趙汝愚、葉筠、劉允濟一干人等相與接續而創的傳統,以“乳有所資”來保障女嬰“活下來”、來保全女嬰生存權,是宋代福建舉子倉的基本思路,循此思路而有后世沿用的“寄養乳母”之策即“寄乳章程”或“寄乳法”。
道光《金門志》記:金門育嬰堂得“官、紳各捐項置業,以充經費。后以嬰多費少,幾乎不繼。幸有布政銜葉文瀾肩其事,籌項接濟”,捐款、籌款和置業,俾“乳有所資”也;又記:“又將女嬰陸續撥入廈門育嬰堂乳養以分其力”,是“寄養乳母”也。
《金門育嬰堂規條》明文規定:“領取女嬰為苗媳者,配合諸事有本堂分照為憑。本生父母不得干預爭執,以杜串詐諸弊。惟嬰女長成,本生父母要相認者,許其到局查明姓氏里居。生女之家,茍不能割愛仍愿領回自養者,聽之。若已被人領做義女、苗媳,不許給還。媒婆人等能將局養女孩說合與人領做女、媳者,每一口賞錢一百文”,明文規定許用童養婚來救濟女嬰。這里承接的也是宋代的福建傳統。宋政和八年(1118年),朱熹之父朱松(朱韋齋)在福建政和縣尉任上曾刊《戒殺子文》。道光《福建通志》引《政和縣志》的記載說:“昔多溺女,自韋齋先生重戒后,俗漸革。有貼錢帛抱養與人為媳者”。道光年間在福建詔安知縣任上的陳盛韶認為,育嬰堂“勸撫苗媳”是“仿周官省禮、多婚之政,變而通之”,合于古制。省禮(省簡禮儀)和多婚(鼓勵嫁娶,通過嫁娶增多人與人、家庭與家庭的互相扶持)是《周禮》所記的救荒之策。陳盛韶的看法是有理由的,女嬰的生存權受到威脅當然是“荒”,用童養婚來保全女嬰的生存權不失為救荒之策。另外,童養婚在古早也是“法律不禁”的,如黃宗智教授所言:“法典本身從來沒有正式承認這一習俗,但在有清一代,刑部承認并容忍了它。用刑部道光二年(1822年)處理一件案子時的話說,‘民間于未成婚之先,將女送至夫家,名曰童養。自是女家衣食缺乏,不得養贍,不得已為此權宜計,所以法律不禁,聽從民便’?!痹跉v史上、事實上,童養婚俗也確實保全了無數女嬰的生存權。然而,童養婚俗預先(而不是待其成年)剝奪了女嬰的婚姻自主權等多項權利。童養婚俗當然也是一種陋俗。
金門育嬰堂祀“子孫娘娘”(注生娘娘)。《金門育嬰堂規條》記:“如有人求名、求壽、求嗣,發愿買救命若干,聽其到神前貼白愿救幾命,將所費陸續交繳,愿滿之日,將白勾完存局,榜示聞眾??蓛扇斯残?,可一人獨舉,可量力而止,可計時三而歸,較之刻文印送,其行事尤為著實,獲福更靡涯矣”。堂設于注生祠或其他神祠,堂祀注生娘娘或臨水夫人、媽祖等神明以保佑嬰兒,并將神明香火錢也用于“救命”即保全女嬰的生存權,這也是福建育嬰堂的傳統做法。
日本學者夫馬進教授在其學術名著《中國善會善堂史研究》里對福建育嬰堂的傳統評估不足。他認為清人普遍認為育嬰堂是浙江慈幼局的繼承者,殊不知清代閩人普遍認為育嬰堂是福建舉子倉的繼承者;他對福建的研究顯然取證不周,得出的福建“在雍正二年發出設立育嬰堂的上諭之前,只有清流縣設有一處建立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的育嬰堂”是取證不周的結論。當然,夫馬進教授自可備為一說,但吾人未宜率爾據信也。
(2018年10月30日記)(作者系全國臺灣研究會會長,教授汪毅夫)
(來源:京彩臺灣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