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白鹿洞寺有一處摩崖石刻,其文曰:“歲次己巳孟春月 重游鹿洞 臺鎮使者楚南劉明燈識”(見圖)。題刻時間“歲次己巳孟春月”,為清同治八年(1869)農歷正月,題刻人是自稱“臺鎮使者”的劉明燈。
在“臺鎮使者”一語背后,有劉明燈親歷的一段臺灣故事。劉明燈是“楚南”即湖南人,武舉出身。左宗棠稱贊他“治軍廉明,見事敏速,于地勢、賊情,均能留意,遇事能持大體,處置咸宜,為將材中之以識略著者”?!肚鍖嶄洝吠挝迥辏?866)十月二十四日記:“調福建福寧鎮總兵官劉明燈為臺灣鎮總兵官”。與福寧鎮總兵官不同,臺灣鎮總兵官是“掛印總兵”。清代全國的掛印總兵只有9缺10鎮(即9個編制,超編安排10鎮),包括宣化、大同、延綏、陜安、涼州、寧夏、西寧、肅州、臺灣、皖南凡十鎮。掛印總兵得與地方道員一起處理行政、司法等事務,且列名、坐次,例必“道居鎮后”。劉明燈到任后不久,便于同治六年(1867)三月奏報:“臺灣土匪斂戰,現擬籌辦海防”;又于同治七年(1868)四月十七日奏曰:“整頓臺灣營務,稍見端倪,懇請入覲”。實際上,肅掃匪患、整頓營務,劉明燈確實與有力焉。我讀陳孔立《臺灣史綱》(九州出版社1996年4月版),還看到清同治六年(1867)劉明燈參與處置因美國羅妹(Rover)號商船人員在臺灣被殺而引起的外交爭端的記錄:“美國駐廈門領事李仙得(C.W.Le Gender)經臺灣鎮總兵同意,直接與科亞首領卓杞篤談判”,這個“臺灣鎮總兵”就是劉明燈;讀《清末教案》第一冊(中華書局1996年6月版),又看到清同治七年(1868)九月,劉明燈參與處置因臺灣教案引發的外交爭端的記載:“稟經臺灣鎮總兵劉明燈派弁查探”,“經劉明燈札委候補副將蕭瑞安署理安平協副將篆務,該處民心俱已安定”,等。
《清實錄》同治七年(1868)十月一月記:“前因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緊要,當經諭令英桂等察看劉明燈能否勝任。茲據奏稱,該總兵于臺灣重鎮不甚稱職。劉明燈著即開缺,交英桂、卞寶第再行詳加察看。臺灣鎮總兵員缺,著該督撫等于通省總兵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朱德明補授”。
從清同治五年(1866)十月二十四日至同治七年(1868)十月一日,是劉明燈臺灣總兵官的任期。那么,他在同治八年(1869)正月自稱“臺鎮使者”有何來由、又有什么故事呢?
《清實錄》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記:“臺灣領事官吉必勛于議之案,忽然翻約,終令茄當開炮擄船,占據營署,逼死副將大員,殺傷兵勇,焚燒軍火局庫,索取兵費。種種違約,實屬有心構釁,豈能稍事姑容?已諭令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知會英國公使辦理矣。臺灣物阜而民雜,近年各國通商,易于起釁,英桂、卞寶第務擇為守兼優、通達事體之鎮 、道大員前往,遇事剛柔互用,按約辦理,并整頓營制吏治,以肅官方,不可稍涉大意。未結各案,即著飭令曾憲德等迅速辦結”??磥?,劉明燈離任“交英桂、卞寶第再行詳加考察”期間,臺灣又發生外人構釁的事件,清廷命閩浙總督英桂、福建巡撫卞寶第委派合適人選前往辦理對外交涉。劉明燈既有“鎮、道大員”的經歷,也有辦理對外交涉的經驗,想必是得了英桂、卞寶第委派,當了短期的“使者”。
附帶言之,廈門親朋好友汪舟、張文俊、許其良近日結伴重游白鹿洞,并發來本文配圖。他們當年是對臺宣傳名刊《臺聲》創辦時期的小編和名記,數十年來對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貢獻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