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國評論新聞網寫了《“與律師似是而非”的訟師(訟棍)》,師友囑補充談談臺灣地方文獻里的訟師問題。
清代初年,臺廈道陳瑸謂:“臺郡健訟”;藍鼎元(1721年隨軍入臺)《與吳觀察論臺事宜書》記:“臺地訟師最多,故民健訟”;康熙《臺灣縣志》也記:“訟師者,黠民也。臺多刁訟,其弊多訟師主也。蓋村民何知?惟訟師一力擔承,故訟遂不可止。欲使民相安于無事者,亟除訟師之害,則幾矣”。清代中后期,吳子光《與當事書》謂:“昔人謂訪拿訟師,昉于子產之治鄭。臺地此風尤甚。翻百余年之案以為冤其復盆,聯數十輩之姓名以為事出公論。樹空中之樓閣,筆快于刀;起平地之風波,身都是膽”;光緒年間,臺澎道兼臺南知府唐贊袞《臺陽見聞錄》則記:“臺北詞訟,借尸圖詐者多。往往有刁生劣監,充當保家,意在噬肥。從中唆使,平空架害”。
簡而言之,訟師(訟棍),專以滋事挑起爭訟從中圖利者也。訟師唆訟,撕裂社會導致社會全體或部分成員共同生活、社會進步發生了障礙。訟師唆訟是嚴重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