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福州府志》記:“張伯行,字孝先,儀封人??滴跻页筮M士,四十六年巡撫福建”,“閩俗買貧女為婢,凡男子勞役,悉以屬之,婢有至無齒不嫁者。伯行諭令贖歸,間或分俸代為償而歸之”。歸者嫁也,《詩經》“之子于歸”句說的正是“這個女孩兒出嫁了”。針對“婢有至無齒不嫁者”即“錮婢”情形,張伯行以福建巡撫之尊,諭令用贖買方式(包括他本人自掏腰包)從錮婢之家解救婢女而嫁之,是為“遣婢”。道光二十年(1840年),姚瑩在分巡臺灣兵備道任上有《錮婢積習示禁碑記》,其文謂:據“紳士稟稱”,“臺地風俗,婢長不嫁,或長畜于家,或轉鬻他人,終身老役,死而后已”,“錮婢積習”令婢女“冤氣郁結,幽憤莫伸,上干天怒,此臺陽所以或數年遭一小劫,或十年遭一大劫,未必非此階之厲也”,“臺地最可傷者,惟婢女耳!”姚瑩完全認同臺灣“紳士稟報”的意見,頒布“本司道所定章程:家如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以上者,一概即為擇配,以招天和而挽惡習”。針對“錮婢積習”,姚瑩諭令“毋違”的也是適時“遣婢”。
道光二十二年,曾任廣西巡撫、江蘇巡撫兼署兩江總督的梁章鉅返回福建浦城老家居住。眼見“浦城錮婢之風,牢不可破”,悲傷而有作《錮婢說》。其文有“婢女,亦女也。天下之最窮而無告者,莫如鰥寡孤獨。然此四民者,即不幸,猶不必其相兼。而其無妻無夫無父無子,皆至于垂老而后廢,非窮于人,窮于天也。若今之使婢則幼而賣身于我,父母不能相顧,非孤而何?值應嫁之年而禁錮之,使不得嫁,非寡而何?至老不嫁,則終生無生子之望,非獨而何”之語,情詞感人。梁章鉅要求的也是適時“遣婢”:“吾愿凡有使婢年將至二十三歲者,必須亟為擇配,否則聽其適人,薄給本主之財。若本主有心禁錮,許婢家自陳于官,而族鄰為之舉首,有隱蔽者,亦坐之以法。其擇嫁者,尤在不論身價,只求得所,使咸得各遂其生。庶不肆行刻薄,以干神怒而召天災”。梁章鉅返鄉頭三年“遣婢至五次,皆不化其身價。而中兩婢,乃從錮婢之家轉鬻而嫁之者”。
梁章鉅所謂“皆不化其身價”,是“不論身價”,“薄給本主之財”的意思,“化”的義項之一是“消除”;所謂“轉鬻而嫁之者”,是從“錮婢之家”轉賣出來而嫁之的意思,鬻者賣也。梁章鉅的“遣婢”義舉是花了銀兩的,“不可謂但以言感人者矣”。
劉家謀《海音詩》(1855年)也記有針對“錮婢積習”的“遣婢”故事:福建長樂柯義周到臺灣“掌教崇文書院,將歸,載婢女數十人于內地嫁之,誠苦海慈航也”。
上記故事都是閩臺婦女史研究的好材料。這些故事告訴我們,盡管婢女生存狀態涉及的性質最惡劣的問題是人口買賣,舊時閩臺官紳關注的重點卻在“婢長不嫁”、在婢女身體生長成熟后的婚嫁。其解救之方則往往是“贖歸”即新一輪的人口買賣?!板d婢”與“遣婢”,以及女性的身體與男性官紳的關注、婢女生存狀態涉及的種種問題,這都是閩臺婦女史研究的觀察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