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臺灣當局迫于兩岸民眾探親訴求的壓力,宣布同意“除現役軍人和公職人員外,凡大陸有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配偶的民眾,得赴大陸探親”;次年 6 月 3 日又將“三親等”放寬為“四親等”?!八挠H等”涉及高、曾、祖、父,以及兄弟(姐妹)、從兄弟(姐妹)、再從兄弟(姐妹)、三從兄弟(姐妹),構成的恰是一個“五世則遷”的“小宗”。從明代學者顧炎武《小宗五世則遷之圖》《小宗圖說》,現代學者林耀華《本宗五服圖》《親屬稱謂表》等受到啟發,我也設計了一個更為簡易明了的圖表(見下圖)。
圖片由汪毅夫本人提供
在這個圖表里,橫線為虛線,說明的是世(代),即:高祖父(母)為一世(代),曾祖父(母)、族曾祖父(母)為二世(代),祖父(母)、叔祖父(母)、族祖父(母)為三世(代),父(母)、叔父(母)、堂叔父(母)、族父(母)為四世(代),子(“我")、兄弟(姐妹)、從兄弟(姐妹)、再從兄弟(姐妹)、三從兄弟(姐妹)為五世(代)。斜線是實線,同一斜線上相連的關系是直系,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我”)是直系,父(母)、兄弟是直系,祖父(母)、叔父(母)、從兄弟(姐妹)是直系,曾祖父(母)、叔祖父(母)、堂叔父(母)、再從兄弟(姐妹)是直系,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三從兄弟(姐妹)是直系(由兩條斜線相連的關系則是旁系,茲不詳述)。
現在談血親、姻親之親等的認定,親等直接表明血緣關系的親疏程度。從子(“我”)往上或往上后經兩條斜線相連的點往下計算,每一線段為一親等。子(“我”)同父(母)是一親等,同祖父(母)是二親等,同曾祖父(母)是三親等,同高祖父(母)是四親等;子(“我”)同兄弟(姐妹)是二親等,同叔父(母)是三親等,同從兄弟(姐妹)是四親等;子(“我”)同叔祖父(母)是四親等,同堂叔父(母)是五親等,同再從兄弟(姐妹)是六親等;子(“我”)同族曾祖父(母)是五親等,同族祖父(母)是六親等,同族父(母)是七親等,同從兄弟(姐妹)是八親等。姻親指因婚姻關系而形成的親戚關系,包括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姑丈)、配偶的血親(如岳父母、夫或妻的兄弟姐妹)、配偶血親的配偶(如連襟、妯娌等)。
姻親的親等,屬于血親的配偶者,從血親的親等,如子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則媳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屬于配偶的血親者,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岳父母為妻的直系血親一親等,也為夫的直系姻親一親等;屬于配偶血親之配偶者,從其配偶的親等,如妯娌從夫的兄弟同夫的親等,為旁系姻親二親等。